近日,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定了《武汉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所称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是指具有武汉市户籍,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外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在本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向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武汉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公积金缴纳满6个月以上的职工,可申请异地贷款
【资料图】
异地贷款的对象
具有武汉市户籍且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外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及以上的职工,可申请异地贷款。
异地贷款的条件
1.借款人及配偶持有合法身份证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借款人及配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和按时还本付息的偿贷能力;
3.借款人及配偶信用良好,符合武汉公积金中心制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信用审核标准的相关规定;
4.购房合同签订时间在一年之内,首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5.在缴存城市和本市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结清,且无影响异地贷款偿还的其他负债;
6.同意以所购住房进行抵押担保;
7.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借款人及配偶已累计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异地贷款)的,无论贷款是否已结清,武汉公积金中心不再受理其异地贷款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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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长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