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雳译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博士研究生
屈文生审校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律英文译审专家委员会委员、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新加坡现行的海关法是2004年颁布的海关法,首次颁布于1960年。该法主要就关税和消费税作出规定,共十六章,一百四十四条。该法第二条称,该法适用于部长在《政府公报》上发布公告就车用燃料的进口、出口、制造或使用所指明的离岸岛屿;以及根据本法或任何其他成文法规定,在自由贸易区内合法实施或准许实施的任何行为或事项。
该法对海关人员的委任作出规定。部长可委任海关署长,在部长的指导和控制下监督与本法有关的所有事项;署长可授予海关高级关员本法授予署长的所有或任何权力;不同级别警务人员可行使相对应的海关人员的权力等。
该法规定,对于进口到新加坡关税区或在新加坡制造的任何货物,须按照部长在《政府公报》上发布的命令规定,由署长征收关税和消费税。署长拥有减免关税的权力,适当的海关主管关员对货物进行测量和检测,部长可豁免有关人员的义务和货物的税费。该法详细规定了关税或消费税的重新征收,离开海关管制前的丢失、损坏或毁坏的货物的关税或消费税的免除,不同机动车的征税,特别税的征收、豁免、追缴、退还,关税的计算,不同货物的估价等。
该法就进出口各环节作出规定。主要规定了进出口或转运的地点、应税货物的登记、货物转移许可证、申报、禁止进出口、货物详情、修正舱单、未列舱单货物的关税等事项。在该法第六章有关仓储的规定中,对政府仓库、私用保税仓、存放于自由贸易区的应税货物、仓单、有关海关人员对货物的开启检查、扣押、免责事项、租金缴付、应税货物装卸、转移等事项进行了规定。第七章还规定了货物的制造和装瓶等事项。
根据该法规定,对任何再出口货物进行退税的任何人,须亲自或通过其代理人向海关高级关员进行申报,说明货物实际已再出口,未卸货且不打算卸货于新加坡的任何地方。可退税的情形主要包括制造于新加坡的已缴税烟草的再出口,满足条件的已缴付关税的进口货物再出口,进口货物用于在新加坡制造的其他货物的再出口。
其中第十三章规定了搜查、扣押和逮捕有关事宜,就搜查令的签发、治安法官和高级关员的搜查权等作出规定,规定海关关员可对涉及犯罪的货物及有关容器、包装、运输工具和相关材料予以扣押,海关关员可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对特定人员行使逮捕权。
该法还详细规定了有关审判和诉讼程序,就起诉主体、法院管辖权、举证责任、管有应税、违禁或未完税货物的推定等作出规定。另外该法分类列举了有关犯罪和相应刑罚,主要包括有关作出和签署不真实或不正确或不完整的声明、证书和文件的犯罪、有关篡改文件的犯罪、有关未申报的犯罪、有关不出示贸易文件的犯罪、有关欺诈性逃税的犯罪、有关发现于行李或人身等的货物的犯罪等。
关于关税和消费税的法律。
新加坡海关法
第一章导言
第二章关员的委任
第三章关税和其他税款的征收
第五章关于飞机和领海内船只的一般规定
第六章仓储
第八章 由2015年第5号法案废除,自2015年4月1日起生效。
第九章退税
第十章游客免税店
第十一章综合牌照
第十二章杂项规定
第十三章搜查、扣押和逮捕
第十四章 有关审判和诉讼程序的规定
第十五章犯罪与刑罚
第十六章规例
上观号作者:上海市法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