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闻讯 近日,省政府网发布安徽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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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办法,价格监测预警,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成本、市场供求等变动情况,进行跟踪、采集、调查、分析、预测、报告、发布及警示等活动。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监测分析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走势以及相关成本和市场供求变动情况,跟踪重要经济政策措施在价格领域的反映,开展价格预测预警,提出价格调控建议,发布价格监测信息。
财政、市场监管、统计、数据资源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价格监测预警相关工作。
办法规定,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实行目录管理。目录主要包括居民消费商品和服务、工农业生产资料和重要产品、畜禽养殖和特色农产品、房地产、劳动力、其他商品和服务等方面的价格监测事项。
价格监测的具体目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适时调整。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应急监测制度,制定价格应急监测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应急监测:
(一)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或者可能出现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争购抢购某类商品现象的;
(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重大自然灾害、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
(四)其他应当实施价格应急监测的情形。
前款规定情形消失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停止实施应急监测。
价格应急监测期间,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临时指定相关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者作为应急监测定点单位,所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编辑 许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