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张琼斯
距离首批金融控股公司牌照获批不足1年,推动金融控股公司稳健经营的又一重要制度出炉。
【资料图】
人民银行2月9日发布消息称,制定了《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明确不得通过金融控股集团对外关联交易进行不当利益输送。《办法》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
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参控股机构数量多、业务和组织架构复杂、金融活动体量大、关联性高,规范关联交易管理是加强和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
《办法》适用于经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以及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共同构成的金融控股集团。《办法》明确,金融控股公司承担对金融控股集团关联交易管理的主体责任,规范集团内部交易运作。
在做好自身管理的基础上,《办法》要求,金融控股公司要指导和督促附属机构做好关联交易管理,并统一管理集团对外关联交易及其风险敞口。
仲量联行大中华区首席经济学家庞溟认为,《办法》对金融控股公司自身的管理能力,尤其是涉及关联交易的管理体系、治理架构、政策制度、协议安排、内控机制、职责划分、信息系统、数据基础和数据安全等都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应予以充分重视,投入必要资源、做好能力提升,合理进行过渡安排。
结合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特点,《办法》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界定了金融控股公司关联方以及金融控股集团的关联交易类型,明确禁止性行为,要求其设置关联交易限额;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完善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报告和披露制度,建立专项审计和内部问责机制。
比如,针对禁止性行为,《办法》规定,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不得进行的关联交易包括:通过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交易虚构交易、转移收入与风险或进行监管套利,或者通过第三方间接进行内部交易,损害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的稳健性;通过金融控股集团对外关联交易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损害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的稳健性;通过隐匿关联关系、拆分交易、设计复杂交易结构等各种隐蔽方式规避内部审查、外部监管以及报告披露义务,为关联方违规提供融资、隐藏风险等。
“此前,我国已经发布《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和《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基本补齐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制度短板,有助于依法依规开展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和持续监管。”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相对原则,应进一步细化相关制度办法。金融控股公司批设成立后,《办法》的发布有助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更好地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人民银行称,发布实施《办法》,有助于推动金融控股集团提升关联交易管理水平,防范利益输送、风险传染和监管套利,健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下一步,人民银行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监管协作,指导督促金融控股公司认真贯彻落实《办法》要求,强化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监管,促进金融控股集团健康有序发展,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庞溟预计,为了与《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相配套,金融控股集团并表管理、风险隔离、资本管理、授信协调、内控合规、信息共享、预警监测等方面工作的配套细则或将逐步出台。
据悉,人民银行已批准并正式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包括中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北京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另外,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中国万向控股有限公司的设立申请已受理,待审批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