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2月21日电 中创新航21日在港交所公告披露,福州中院判决公司应停止销售侵害宁德时代专利权的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3580万元。

公告称,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收到福州中院做出的《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相关资料图)

1、 中创新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1910295365.4)的产品;

2、 中创新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5800000元,支付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费用人民币798000元;

3、 中创新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付合理支出人民币202693.12元;

4、 驳回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创新航称,公司收到福州中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后,即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涉诉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尚未对该无效案件作出裁决。

同时,中创新航表示,动力电池领域的技术进步和产品迭代速度快,涉诉产品处于其生命周期末期,且已被公司更优性能的新款产品迭代。公司将在上诉期内就该一审判决向最高院提出上诉,尚无法确定终审判决时间和结果。同时,涉诉专利的有效性也尚处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理中。判决尚不会对公司当前及未来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事实上,宁德时代和中创新航均为当前国内动力电池市场上的龙头企业。据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数据显示,今年1月,宁德时代和中创新航分别位列国内动力电池市场的第一和第三位,市场占有率分别为44.41%和4.93%。

中创新航与宁德时代的专利权之争由来已久。自2021年7月起,宁德时代先后起诉中创新航侵权其五项电池专利,索赔总额高达6.47亿元。同时,宁德时代还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中创新航。据媒体报道,涉诉专利包括“正极极片及电池”“防爆装置”“集流构件和电池”“锂离子电池”“动力电池顶盖结构及动力电池”。

2022年11月,福建省中级人民法院已对其中一项专利侵权诉讼作出一审判决。根据判决书,中创新航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宁德时代发明专利权的产品。同时,中创新航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宁德时代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63.25万元,并支付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费用人民币12.75万元。(中新经纬APP)

推荐内容